【圆明网】辽宁省抚顺市法轮功学员孔繁校仅仅因给立案单位送辩护词就被非法判刑三年,羁押到辽宁省本溪监狱服刑,二零一九年十一月十七日三年冤狱期满回到家中。
孔繁校,五十七岁,二零一六年十一月十日,到顺城区法院去旁听对法轮功学员都兴贵的庭审。都兴贵说,这次开庭是我自己给自己作辩护,因此准备了六份辩护材料,除提交法庭一份外,其它的准备给旁听席上的立案单位的人。但说是公开开庭,旁听席上却一个人都没有。都兴贵认为立案单位不参加庭审违反诉讼程序,因此决定庭审完就给立案单位去送自己的辩护材料。孔繁校陪同都兴贵到立案单位后,告诉警察,你们是立案单位,因此给你们送两份辩护材料。
十一月十七日,仅仅因为孔繁校陪同都兴贵给立案单位送辩护词,抚顺市顺城区河东派出所警察就非法抓捕了孔繁校。
二零一七年三月一日,孔繁校被顺城区法院枉法判刑三年。孔繁校不服这种枉法判决,上诉至抚顺市中级法院。二零一七年六月十五日,抚顺市中级法院作出“维持原判”的终审判决。
宪法赋予公民有辩护权,给立案单位送辩护材料,是公民的合法权利。公安机关以给立案单位送辩护材料作为抓人的理由,是非常荒唐的,是违法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三十六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宗教信仰自由。任何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不得强制公民信仰宗教或者不信仰宗教,不得歧视信仰宗教的公民和不信仰宗教的公民”。
一个人信什么或不信什么,是一个人的自由意志的体现,是天赋人权。法律惩处的是犯罪行为,思想本身不构成犯罪,这是法律的基本常识。信仰属于思想层面,不能因为一个人坚持某种信仰和宣传某种信仰而遭受不公正对待,否则中国宪法赋予公民的信仰自由和言论自由的权利就无法保障。
迫害法轮功违反宪法第三十六条关于信仰自由的规定,是对宪法赋予公民权利的肆意践踏和侵犯,是严重的违法犯罪行为。
所有迫害法轮功的案子,从立案、起诉到审判,都是违法的,都是在蓄意陷害,因为法轮功学员的行为并没有触犯任何法律。信仰自由、言论自由是宪法赋予公民的权利。法轮功学员修炼法轮功、向人讲法轮功被迫害的真相,这都是公民的合法行为。而把公民的这些合法行为当作犯罪证据,在没有任何犯罪事实的情况下,就把一个合法公民以莫须有的罪名送上了法庭,并荒唐的以法律的名义判决有罪。这是法律的悲哀,是我们国家的悲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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